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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又没有要伤害
干,上半身那么深情,下半身却无比情,上半身换着唾,下半身却以生殖器换着体,我就在这双重刺下冷不防地出了

 蓓君却丝毫没有停下部的动作,仍然熟练地上上下下,每次沉下股都把我的茎挤得“啪滋啪滋”作响,我的也毫无顾忌地进蓓君的子,灌满这个美丽少女的年轻道。

 直到蓓君也因为部的剧烈运动而感到些许疲累,把身体微微后仰,双手往后支撑着她的身体,我疲累瘫软的老二才依依不舍地滑出这美少女的生殖器。

 接着大量的在两片小间像洪般出蓓君的道口,蓓君的道开口过了良久都仍未完全阖上呢,一股劲儿地吹着形成的泡沫。

 不等我们息,陈湘宜老师的讲解在耳边响起“关于不作为犯的着手标准,学说上有不同的说法。假使承接刚刚的情境,老师我是蓓君强制小平的不作为犯,那老师着手的时间点为何?

 是命令女同学们强制小平的瞬间?还是偷走小平的脚踏车害小平手软脚软不能反抗的时候?

 还是本来小平都硬不起来,老师帮助他起的时间点?还是蓓君已经握住小平茎,还没真正进行强制的时候?

 第一救助机会理论认为,行为人耽误了第一个救助时机,就是不作为已经着手进行的时点,这样看来,老师应该尽早阻止所有一切的发生,但这是不可能的,这一切根本是我自己设计的。”

 “最后救助机会理论则认为,行为人必须耽误最后救助时机,不作为才着手,也就是蓓君握住小平茎瞄准她的道的瞬间,老师就该出手,否则茎一进入道就该当强制既遂,反之则是未遂。”

 “多数学说则采危险理论,意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认知的立即危险的不作为,即为着手,而对于非立即的危险,必须等到危险进入急迫阶段,而行为人依然不作为或放弃介入,才算是着手。”

 “大家回家好好再思考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成立有否其理论基础,以及不作为犯的着手时间点的问题,谢谢大家,尤其是女篮队员和蓓君、小平的配合,我们下课。”说完老师就滑着我的小蓝出了教室,完全没有要把脚踏车还给我的意思,而且,干,我的炼条到底去哪了啦!***自从陈老师的刑法课开启我对刑法的兴趣之后。

 除了教科书上的殷勤涉猎,我也尝试着到地方法院旁听一些刑事庭或民事庭的程序,才发现这几年经过刑、民事诉讼法的大修之后,许多细节都跟我想像中的不一样了。

 例如,我曾经在关于本票纠纷的民事庭中,听到当事人一再用方言反驳对方“伊豪洨啦!(他说谎!)”多达数十次,审判长也未曾制止。

 毕竟详实的言词辩论才能发掘真相,即使鄙一些的用语也是能接受的。至于怎么旁听?基本上旁听不需要申请,只要法庭门是开着的都可以进去旁听,只是法警会问一下你来干嘛,只要说你是旁听的就可以了,中途也可以随时离席。

 只是在审判长莅临或宣布判决时需要起立,其他细节请见《法庭旁听规则》。今天早上是空堂,我妥善利用时间,不在宿舍睡大头觉,也没有像柯俊逸到网咖玩了整个上午的LOL英雄联盟。

 而是又到了我所就读的大学的地方法院逛逛。基于对刑事法的兴趣,我当然选了一个刑事庭旁听,按照司法院的庭期表查询网站,这个案子好像是关于强制罪和伤害罪的上诉案件,由于一审是在地方法院简易庭,所以上诉庭只在地方法院开合议庭。

 而不是高等法院。什么,还有“趁机猥亵罪”?一般来说这种涉及隐私的案件是不公开的啊。

 不过依据《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条:侵害犯罪之案件,审判不得公开,但经被害人同意,如被害人已死亡者,经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全部之同意,不在此限。也就是说这件案件是当事人同意公开审判的,哇,太有趣了,我一定要看看是怎样的案件怎么会颠覆了一般常理,受害者宁愿公开自己隐私以换得正义与公理。

 才刚踏进法庭,如以前经验过的,一个身高160cm左右的大眼正妹法警便一把把我拦住,我连忙坚定回答“我是来旁听的。”

 回答完法警的询问,我便在一旁旁听席坐下。这个庭没有检察官,除了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外,只有自诉代理人。

 原则上,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警察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若无必要(或自觉难以破案)就会不受理(简称吃案),若有移送检察署,检察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一直到诉讼程序,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当然也可以不报警直接到地检署向值班检察官表示申告,而你也可以从头到尾都不经过检察官,自行委任自诉代理人,也就是另外找人帮你进行诉讼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37条、319条第2项规定自诉代理人需有律师资格。检察官穿的是黑袍镶紫边代表热血,如果有公设辩护人则穿黑袍镶绿边,法官们则是代表青天大老爷的黑袍镶蓝边,律师则是黑袍镶白边表示纯洁。

 但我尚未坐下我就后悔了,靠夭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那个穿镶白边黑袍的,不但具有律师执照,还有博士资格咧,竟然是我们陈湘宜老师!老师看到我坐在旁听席,眼睛突然睁得好大,然后一皱眉、嘴巴一撅,又若无其事地低头看着诉讼资料,彷佛我不在场似的。

 审判长大约40出头岁的男,姗姗来迟不说,在我们起立、坐下后,竟然向陈老师微微鞠了一个躬,若不是我眼尖还真的没人发现。我想起来了!

 难怪有点眼,我常在法学院看到他耶?啊,是在职专班的学长,所以除了同时有法官职务在身,也是研究所的先进。喂喂喂,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老师。

 这样要不要声请回避啊,不怕裁判有所偏颇吗?刑事诉讼法18条规定“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得声请法官回避。

 不过被告也不晓得这件事,我也没必要婆了,何况会被我们陈老师告一定是混帐王八蛋,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了嘛。

 (之声:亏你法律学那么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再说,身为刑法权威,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回避的话,那地方法院根本都没人可以审判了嘛。

 “关于本案,陈大律师有什么要补充的?”由于是上诉庭,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公式化的对白,直接单刀直入询问原告这边。

 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彼此有一定的默契,如果能直接了解争点在哪,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至于称呼对方“大律师”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

 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基于报复、教训她的心理,将她的全数剃除,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刑法第304条强制罪部分、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发,不然我看到陈老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发,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

 “然而,刑法总则中,仅在第10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却未对伤害做出定义。因此,学说上有采以生理机能是否遭损害作为伤害罪成立要件的”生理机能说“。

 也有认为基于尊重人类对于身体的自主,以及尊重对他人之身体不可侵害的”身体完整说“。显然,前审法官采生理机能说,认为仅剃除不因此损害生理机能,所以不认为构成伤害罪。”

 “根据演化理论,群体中因基因突变产生变异后,不适合生存的会逐渐遭到淘汰。既然天生没有的”白虎“比正常有的人少,足见拥有是人类演化的趋势,一定有它的功能存在,等一下我会向大家说明的功能,证明剃除并不是不妨碍生理机能。”

 “而强制罪部份,因为被害人当时正睡,所以不构成以强暴或胁迫之方式使其行无义务之事或妨碍其行使权利,我对前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意见。”

 “趁机猥亵罪部分,如上所述,因为被害人睡,所以不是构成”强制“猥亵,顶多只构成”趁机“猥亵。

 然而法官认为被告基于作弄被害人之意图剃除其,不能遽认为该当猥亵之要件,这见解是否可采,我也会做分析。”

 够告是个穿着薄T-shirt的土台客,不断斜眼打量陈湘宜老师,听完陈老师的意见,在法官示意发言后,连忙抗辩:“啊就教训一下而已,她有少一块逆?

 我就是要羞辱她啦,我又没有要伤害她,何况我们吵架很久了,我最好还有想对她猥亵的意思啦。”看到他满嘴烟垢、槟榔渣的嚣张模样,我真的很想飞身过去掼他几拳。

 “教训的方式彼呢多种,你偏偏要选顾种的!”(教训的方式那么多种,你偏偏要选那种的!)靠,第一次听到陈老师讲台语,就好像第一次听到上海姑娘的吴侬软语,温柔中又因为是互诘问所以带着正气,如果不是正在法庭上,我真的会因为这样就兴奋耶!  M.igE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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